|
【案情】 2022年10月,業先生因病去世。其生前同事鄭女士找到業先生的家屬索要欠款。鄭女士告知業先生家屬,2020年12月16日,業先生說家中有事急需用錢,向鄭女士借款7萬元,其中包括1萬元現金和6萬元銀行轉賬。 鄭女士稱,出于對業先生家庭經濟狀況和多年同事關系的考慮,借款后并未向其催款。然而,業先生突發心源性疾病猝死,生前并未對如何償還借款事宜作出具體安排。2022年11月10日,業先生的妻子、兒子及母親共同簽訂《放棄繼承聲明書》。其中,其兒子、母親自愿放棄對其公積金賬戶余額的繼承權,并作公證。 業先生去世后,鄭女士分別于2022年11月6日、11月30日找到其妻子商談還款事宜,但均被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協商無果,鄭女士將業先生的妻子、兒子及母親共同起訴到安寧市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3人在繼承業先生的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償還借款7萬元,并按年利率3.65%計算逾期利息。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鄭女士提交的銀行流水可以證實,其在2020年12月16日轉賬給業先生6萬元。庭審中,業先生的家屬認為上述款項不是借款,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來證實鄭女士與業先生之間還有其他經濟往來。 業先生的家屬提出,鄭女士沒有出借能力,而鄭女士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上述6萬元款項是由案外人付某在借款當日轉賬給鄭女士的,這與鄭女士在法庭上的陳述相符。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法庭陳述,法院判決,由業先生的妻子、兒子、母親3人在繼承業先生遺產范圍內償還鄭女士借款6萬元,并支付該筆借款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款項償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計算的逾期利息。 【釋法】 安寧市人民法院法官周玉潔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隨時返還;貸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情形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可視為合同成立。 對于業先生的母親、兒子是否具有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周玉潔認為,3名被告均系業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均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義務。業先生的母親、兒子放棄業先生公積金的繼承權,但并未放棄業先生所有遺產的繼承權,只是部分放棄,因此不能作為不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在繼承業先生遺產范圍內,3人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