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因107畝土地的租用問題,土地承包方李某一年內兩次將土地發包方何某訴至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何某繼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停止侵害,恢復耕地原狀,返還侵占土地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何某與某村委會簽訂承包300畝土地30年的合同。2009年,何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期限為26年7個月的合同,將承包地中的107畝土地轉包給李某使用。 2018年,李某將土地轉租給吳某經營2年。2019年,何某單方毀約,阻止吳某使用土地。吳某遂將李某起訴至法院,李某返還了吳某50%的租金,并進行了賠償。同年,李某向何某交付租金時,何某以要解除合同為由拒收租金。 2021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何某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并繼續履行合同,賠償損失。經一審法院判決及二審審理,法院判決何某繼續履行與李某之間的合同,并賠償李某的經濟損失1.4萬元。 2021年5月,李某發現何某將租給自己的土地其中80畝又租給鄒某、朱某。2021年7月,鄒某、朱某開始翻耕土地,播種豌豆和種植蔬菜,這一行為導致李某直接損失了5萬余元。2021年9月,李某再次將何某及鄒某、朱某起訴至法院。 在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自2020年起,李某就未在案涉土地上進行過耕種。庭審中,原告李某同意鄒某、朱某耕種土地至收獲完畢時返還土地。法院判決鄒某、朱某將耕種的位于某村約80畝土地返還給李某,同時判決由何某賠償李某經濟損失1.75萬元,其余損失由李某自行承擔。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釋法】一塊土地進行多方或層層轉包,很容易讓承包方無法得知真正的發包方是誰。不論出于什么目的,何某將同一塊土地發包給多人的行為都讓人覺得不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百五十八條規定,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六十二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減少相應損失賠償額。 (來源:《云南日報》 記者 甘仕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