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公布迪慶州5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迪慶州某水泥廠石廠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7日,迪慶州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香格里拉市某水泥廠石廠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存在違法違規施工行為。 【存在問題】某水泥廠石廠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存在違法違規施工行為。 【處理結果】該水泥廠石廠施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迪慶州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該水泥廠作出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罰款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該案件中,水泥廠安全生產法制意識淡薄,安全生產思想松懈,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能正確處理好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在施工過程中為了經濟效益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形成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受到行政處罰。各企業要從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增強安全生產法制觀念,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的關系,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供稿:迪慶州應急管理局 案例二 云南某爆破技術有限公司迪慶分公司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6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到云南某爆破技術有限公司迪慶分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存儲爆炸物品環節存在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違法問題。 【存在問題】云南某爆破技術有限公司迪慶分公司將已審批的炸材未按審批內容入庫管理,致使帳物不符。 【處理結果】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云南某爆破技術有限公司迪慶分公司作出罰款伍萬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該案件中,云南某爆破技術有限公司迪慶分公司相關負責人責任意識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存儲環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下發了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通知書和涉爆單位安全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對云南某爆破技術有限公司迪慶分公司行政處罰后,在全市涉爆單位中進行了通報,并責令所有涉爆單位加強炸材管理,嚴防涉爆事件發生。 供稿:迪慶州公安局 案例三 香格里拉市東旺鄉某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逾期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6日,迪慶州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香格里拉市東旺鄉某加油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期換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存在問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期換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處理結果】該加油站違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迪慶州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該加油站作出罰款壹萬伍仟元(¥1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相關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逾期未辦理的,應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該案件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法治意識淡薄,安全意識不強,存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違反國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受到了行政處罰。通過行政處罰增強了企業的法治觀念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意識,切實發揮執法實效,對維護安全生產法律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供稿:迪慶州應急管理局 案例四 香格里拉市某演藝中心消防安全管理類違法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5日,香格里拉市消防救援大隊監督員對香格里拉市建塘鎮某演藝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監督人員當即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單位對消防安全隱患限期整改完畢,并依據相關法律、部門規章規定,對該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存在問題】1.場所管理人不熟悉消防設施器材;2.擅自關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3 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未接通電源;4.消火栓被遮擋;5.未開展巡查檢查;6.排煙風機控制柜處于停用狀態。 【處理結果】該場所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擬立案調查處理。根據《云南省消防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給予該演藝中心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給予該演藝中心全部營業區域臨時查封。 【典型意義】案件來源為“周六大清查”專項夜查行動,檢查中對單位(個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嚴肅查處行為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安全思想松懈,未認真組織開展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視而不見,存有僥幸心理,仍然“帶病營業”。香格里拉市消防救援大隊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相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實施了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及臨時查封,督促其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 供稿:迪慶州消防救援支隊 案例五 香格里拉市某鄉供銷合作社售賣過期農藥案 【基本案情】2023年03月15日香格里拉市農業農村局3.15法治護春耕農資打假小組執法人員一行人到香格里拉市某鄉進行農資專項檢查,發現某鄉供銷合作社店內經營柜臺上有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農藥名稱為田小白、石硫合劑等五個種類的農藥,貨值金額認定陸佰零柒元整(¥607.00元)。 【存在問題】經營門店自檢自查不認真不仔細,存在過期農藥。 【處理結果】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之規定,定性為劣質農藥。執法人員對進行現場勘驗,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清單,現場進行了拍照固定。該供銷合作社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對該供銷合作社作出沒收過期農藥并處罰款貳仟陸佰元整(¥2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該案件中,農藥經營門店負責人對自己經營的農藥自檢自查不認真、不仔細,導致過期農藥仍然擺放在經營門店貨柜內進行銷售。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農藥消費者的權益,為維護農藥經營市場秩序,保障農藥購買者的合法權益,進行沒收過期農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金。起到了震懾作用,規范了農資市場秩序,維護了農資消費者權益,切實落實行業安全生產責任。 供稿:迪慶州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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