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玉溪的張女士一直在備戰公務員考試。考試前,她在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報名參加“筆試+面試協議班”,培訓費用為2.73萬元。培訓服務協議規定,如果公考“不過”,培訓機構全額退還費用。2022年7月,張女士參加云南省公務員考試沒有入圍面試,后續退費屢屢受阻。 “審核通過后,對方表示會在30至45個工作日內退還費用。我2022年8月25日提交了材料,直到2022年11月25日還沒有收到退款。”張女士說,在后續溝通過程中,該培訓機構曾向張女士提出分期支付培訓費的建議。 合同上寫明,張女士和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線上簽訂了培訓協議,退費事項由雙方通過線上溝通。據悉,因為資金周轉困難,該培訓機構集中退費的情況比較多,便于年底出臺新政策,分10期退款,每個月退還2700余元。 張女士提供的合同中寫明了退費條件、退費標準、退費辦理的具體事項。合同上注明乙方參加協議約定的考試,參加筆試、面試未通過,以及未通過調劑、遞補、補錄等方式進入擬錄用名單等各種情形下的退費條件,符合條件的,學員即可申請退費。 【釋法】 遇到退費難如何維權?上海市海華永泰(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何躍敏認為,該案中,張女士與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線上簽訂了培訓協議,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雙方通過線上簽訂合同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的培訓協議成立并生效。 雙方通過線上對退費事宜進行磋商,但培訓機構卻以各種借口推諉不予退費。針對該情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議首先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找當地教育體育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處理;其次,可根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要求培訓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來源:云南日報 作者 李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