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王女士夫妻二人在中介人員的陪同下到昆明市碧桂園云南映象小區看房時,王女士的丈夫不慎從1樓摔到負1樓,傷勢嚴重。王女士和中介人員立即撥打了120,經醫生初步診斷,王女士的丈夫腰椎第二個關節骨裂骨折,需要手術治療。“初步估計前期治療費用超過5萬元。”王女士說。 王女士認為,該套房屋從1樓到負1樓的入口處沒有設護欄,中介人員在對房屋結構不熟悉的情況下帶客戶看房,導致意外發生,應該承擔責任。她多次找到中介工作人員協商,可對方表示,帶客戶看房是免費的,未收取任何費用,看房過程中,客戶自己的人身安全要自己負責。對于這樣的回復,王女士非常氣憤,隨后報了警。 【釋法】客戶在看房過程中摔傷,中介機構該不該擔責?云南民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學好認為,本案中,客戶受傷并非任何一方故意造成,而是多種過失因素共同的結果。如果中介人員在帶客戶看房過程中明知或應知房屋存在缺陷和安全風險,沒有盡到安全提示和安全防范義務,就應該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實施職業活動也是產生安全保障義務的原因,中介人員帶客戶看房雖然是免費的,但也是提供中介服務的內容之一,作為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帶領客戶看房時,應提醒客戶注意安全。特別是在實地查看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中介人員更應把客戶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 中介公司在促成客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有權向其收取中介費。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中介人員在帶領客戶看房過程中,保證帶看環境的安全,并采取合理的防護措施,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防護措施致使客戶受傷的,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責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這個案例中,客戶對自身的安全也有謹慎注意義務,如果被侵權人存在相應過錯的,可減輕中介公司的責任。(來源:《云南日報》 作者:李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