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馬關縣人民法院對轄區內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進行一審宣判,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2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手機及零配件銷售、手機維修、話費充值、手機卡開通等業務。 被告人鄭某在馬關縣經營手機店,辦理手機維修、話費充值、手機卡開通等業務。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鄭某在辦理手機業務過程中,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800余個手機號碼及驗證碼通過微信提供給他人用于注冊淘寶、京東、抖音等網絡平臺新用戶,從中獲利11151.89元。 法院認為,鄭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將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獲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綜合考慮鄭某的犯罪動機、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鄭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主動繳納了罰金。 【釋法】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近年來,數據化在給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的泄露問題日益凸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發生,甚至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顯著。手機、通信等經銷商利用工作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威脅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嚴重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對保護公民個人隱私、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等具有重要意義。 (朱光清 整理) (來源:《云南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