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1.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2.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筑限界。 3.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4.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5.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200米范圍內禁止抽取地下水。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7.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未完待續) (來源:迪慶普法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