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傳一日一說法】網購忘付尾款構成違約,消費者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來源:香格里拉網 作者: 發布時間:2024-01-16 10:39:37
|
【案情】“雙十一”期間,楊先生在網上分期付款買東西,根據商家的預售方式交定金預訂了商品,商家需要在楊先生交付尾款后才發貨,但是后來楊先生忘記付尾款了,商家也沒有發貨,等楊先生想起來聯系商家時已經沒貨了。請問這種情況下楊先生可以要回定金嗎? 【釋法】消費者在網絡提交訂單后,定金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費者的義務為按時付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可以看出,若消費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義務,會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構成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果在此之前因商家責任導致交易不能正常進行,則商家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況如商品出現缺貨斷貨或者質量問題等,此時消費者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聯系商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因此,如果定金超過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要求退回。(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