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何女士是一名貨車司機,受雇于王某從事貨物運輸工作,而王某又將何女士駕駛的車輛掛靠在一家運輸公司名下。如果何女士在工作中受傷,運輸公司是否需要擔責? 【釋法】由于掛靠往往都是沒有資質的個人或組織掛靠有資質的單位,而勞動者是掛靠方招聘并實際使用的,勞動者屬于掛靠方雇傭的員工,雙方形成的是雇傭合同關系。但是,由于被掛靠方違法出借資質,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是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因此,何女士應認定為王某所掛靠運輸公司的員工,并享受相關的工傷待遇。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