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在工作時從腳手架上摔下,受傷較嚴重,入院治療。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八級。張某治療期間的費用均由公司墊付,公司從工傷保險基金報銷醫療費4萬余元,另有9000余元因超出工傷目錄范圍未能報銷。公司認為這筆未報銷的醫療費應由張某自行承擔,并從其工資中逐月扣減。請問,未能從工傷保險基金報銷的醫療費該由誰承擔? 【釋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該條例對不符合工傷目錄的治療費該由誰承擔未作出規定。本著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原則,對于超出工傷目錄范圍的醫療費,只要不是與治療無關的,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理由包括:第一,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精神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并非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后就對工傷職工的醫療費完全免責。第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是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用人單位均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顯然,由職工承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理賠的醫療費于法無據,有違常理。第三,勞動者在勞動中遭受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也構成民事侵權,理應負責賠償。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有明確規定,即“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