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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煙、燒紙、燒香;(二)燒蜂、燒山狩獵;(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五)焚燒垃圾;(六)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因民俗活動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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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吸煙、燒紙、燒香;(二)燒蜂、燒山狩獵;(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四)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五)焚燒垃圾;(六)其他非生產性用火。 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因民俗活動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 (未完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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