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森林火險區劃等級的要求和森林防火發展規劃,組建與森林防火任務相適應的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配備專業裝備。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森林防火重點單位應當組建森林火災專業撲火隊,負責撲救責任區內的森林火災。 州(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森林防火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托本地其他應急救援力量組建森林火災應急撲火隊,配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負責初發森林火災的撲救。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撲火指揮員、專業撲火隊和應急撲火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