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4月5日,男子王某在服裝店內試衣服時,自己的一部手機從口袋內掉落,后來被女子楊某撿到。王某發現手機遺失,便到服裝店調監控查看,發現被楊某撿到,便在服裝店周邊尋找楊某,準備要回手機。4月7日12時許,王某終于找到楊某,楊某稱想要回手機,王某必須支付1000元報酬,王某拒絕后,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撿到手機拒不歸還,屬于侵占行為,如手機價值較大(5000元以上),可能構成侵占罪,切莫因小失大,觸碰法律得不償失。(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甘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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