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個體工商戶錢某將一車貨物承攬給杜女士丈夫卸載,雙方約定必須在當晚卸完,報酬共計500元,其余事項均由杜女士丈夫自行決定,與錢某無關。杜女士在幫助丈夫卸貨時不慎被貨物壓傷,請問,這種情況下杜女士是否構成工傷? 【釋法】 不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也指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據此,辦理工傷保險、工傷申請、享受工傷待遇,一方必須是職工或雇工,也就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哪怕確有傷害的事實,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或按工傷處理。 錢某并未與杜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口頭合同。杜女士丈夫與錢某之間也只是承攬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更何況杜女士只是為丈夫幫工。杜女士是受丈夫指揮調遣,與錢某無關;杜女士提供的勞動只是杜女士丈夫應完成、交付的一部分,不管由誰完成、多少人完成,錢某也只向杜女士丈夫支付約定的報酬。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