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鄒女士發現某超市速凍水餃已過期,遂購買了20袋,隨后向超市索要十倍賠償。超市以鄒女士知假買假,故意牟利為由只同意退款,拒絕賠償,請問超市能拒絕賠償嗎? 【釋法】一方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商家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另一方面,消費者知假買假不是商家的免責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修訂)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表明了兩點:一是對購買食品藥品發生質量糾紛,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只要是購買者就予以支持。二是知假買假不能成為生產者、銷售者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 本案中,雖然鄒女士在發現速凍水餃超過保質期后依然購買,繼而索要賠償,屬于知假買假,但這并不能改變速凍水餃已經超過保質期的事實,也不能否定超市負責人明知速凍水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銷售的事實,鄒女士有權要求超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