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警察同志,請看看這個香薰盒是不是有問題?”平湖市的小王是一名攝影發燒友,偶然間在網絡上看到有人發帖出售偷拍神器,在好奇心的驅使下,小王添加了對方為好友。 對方熱情地向小王介紹各式偷拍設備。“他說有香薰盒、充電寶、汽車鑰匙等。”小王下單了一個香薰盒樣式的偷拍設備,兩天后就收到一個到付快遞。“里面的東西看起來就是個普通的香薰盒,沒想到在連接手機后,它真的能拍攝。”小王說。 2023年12月16日,平湖警方根據小王提供的線索,將嫌疑人李某抓獲。 據李某交代,其原本從事戶外攝像頭安裝工作,因嫌收入低,就辭職在家。日常上網過程中,他看到有人高價售賣偷拍攝像頭,就想到買些原材料自己組裝偷拍設備后再高價賣出的點子。 “比如香薰盒偷拍設備,外殼進價30元左右,我在里面裝了小攝像頭和電池板,總成本大概200元,一般我賣850元一個。”經查,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李某共計非法生產、銷售裝有竊照功能的設備17臺,獲利5000余元。經鑒定,李某銷售的香薰盒屬于竊照專用器材。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構成犯罪,而購買、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廣大消費者不要隨意購買、使用竊聽、竊照專用設備,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 (作者:李慧)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