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楊先生居住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公司的服務項目和要求作了明確約定,可物業公司并未切實履行義務,存在打掃衛生不及時、電梯時常處于“罷工”狀態等問題,于是,楊先生拒交了1年的物業費。現在物業公司說要起訴楊先生。請問楊先生可以主張免交或少交物業費嗎? 【釋法】物業服務是由多個項目組成的,不能因某項服務的瑕疵而否定物業公司所有的服務,所以楊先生不可以主張免交物業費。但是,楊先生可以主張減交物業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如果楊先生有證據證實物業公司確實未盡到管理、養護、維護義務,那么,可以視對方的違約程度要求酌情減少物業費。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