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男子王某與女子余某于2015年登記結婚。2021年開始,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嚴某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在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2021年至2022年,王某為取悅嚴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累計向嚴某轉贈錢款7萬余元。余某發現該情況后,曾與嚴某聯系溝通,要求其全額返還自己丈夫轉贈的錢款。但多次討要均無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余某將嚴某、王某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自己丈夫王某與第三者嚴某之間的贈予行為無效,要求第三者嚴某全額退回王某贈予她的全部財產。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據此,本案原告余某有權利提起訴訟,要求第三者嚴某對王某贈予的7萬元財產予以返還。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