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今年6月,鄧某某在購物平臺購買了一架小型民用無人機,未進行實名登記。其于7月20日在普者黑景區操作該無人機進行拍攝過程中,因無人機失控跌落致兩名游客不同程度受傷。經核實,在此期間,鄧某某已操作未實名登記的無人機在景區飛行120余次,其行為置公共安全于不顧,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鄧某某的行為已違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相關規定,情節嚴重,丘北警方依法給予鄧某某責令改正、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釋法】2023年6月28日,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正式發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首部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行政法規,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 朱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