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因對村委會及村民小組的工作不滿,在醉酒狀態下,用打火機及煙蒂點燃山林雜草,火勢被護林員及當地村民及時發現并撲滅。經調查,有4個起火點,周邊均為山林,過火面積達298平方米,且與起火點相距約200米的地方為村民住宅及烤煙育苗基地。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發泄個人情緒,故意實施放火行為,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本案犯罪事實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坦白態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記者 閔以榮)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