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以就業留用為目的的實習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答: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非畢業年級期間以勤工助學等為目的實習,不構成勞動關系,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工資、工時等權益保障規定。 實踐中,在校學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自行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與在校學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系的除外。對于即將畢業的高校畢業生,且用人單位知曉該畢業生即將畢業就業的情況,畢業生以就業為目的持續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對該畢業生實施勞動管理并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構成勞動關系。 (來源:《云南法制報》 作者 梁成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