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被監督對象應當在收到處理、處罰決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履行……違者,對企業、其他組織擬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擬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擬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正在征求民意的《云南省財政監督條例(草案)》(送審稿)作出上述規定。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2018年1月14日前將意見反饋給省政府法制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舉報人。條例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舉報財政、財務、會計等違法、違規行為和財政監督人員履行職責中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財政監督工作采取日常監管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專項監督包括對財政管理和運行中的重大財政政策落實、重要預算收支項目執行、重點行業單位會計制度信息等重大問題,財政部門應當開展專項監督。 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被監督對象應當在收到處理、處罰決定之日起30日內予以履行;或者被監督對象不能如實反映情況,拒絕、阻撓、拖延監督;或者壓制、打擊、報復財政監督人員、舉報人和證人;那么,將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其他組織擬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擬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擬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財政部門發現被監督對象正在實施財政違法行為,應責令停止;對拒不執行的,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款項;對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或者追回有關款項。(昆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