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云南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發布《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實施“一城一策”政策措施,對商品房屋銷售和購買采取限制購買數量、購買資格、限制交易條件等措施,穩定房地產市場。 《通知》要求,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重大意義,加強監管創新,加快構建事中事后監管體系,保持高壓嚴查態勢,持續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依法保護合法經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正當利益,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通知》強調,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按照項目總體規劃進行合理分期。分期開發預售的,預售項目建設內容須滿足功能需求,且工程形象進度達到條件方可進行預售。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房一標”。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后,對預售房源嚴格執行備案價格,需要調整價格的必須重新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嚴禁在未報價格備案前擅自調整銷售價格,一經查實,停止該項目的商品房網簽網備。在新價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價格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售。 將嚴厲打擊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通知》明確,將對轄區所有在售商品房項目、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全覆蓋監督、檢查,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查嚴打。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禁止以下行為: 1.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認購、預定、排號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財、保險等名義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購房款等任何費用; 2.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未在10日內對外開盤銷售,或以分批次、分樓幢銷售、虛假預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開銷售全部準售房源,捂盤惜售或變相囤積房源; 3.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房地產中介機構或個人采取包銷、團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房; 4. 未及時更新房屋銷售狀態,發布虛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5. 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助已售房屋無正當理由變更買受人; 6. 未按申報價格明碼標價,或者采取多種方式標價、標價內容不一致; 7. 在申報價格之外加價銷售房屋或與中介機構、房產電商等經營單位合作,在房價款之外額外收取費用; 8. 委托未到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9. 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而未簽訂委托協議,或委托超過3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10. 銷售商品房未在5日內完成商品房購銷合同網簽的。 (二)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房地產中介禁止以下行為: 1.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無照經營、異地經營行為; 2. 發布虛假廣告、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 3. 代理銷售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 4. 未與開發企業簽訂委托協議銷售商品房; 5. 代理銷售商品房額外收取購房者費用; 6. 接受代理商品房銷售委托后,又進行層層轉委托; 7.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開展經營活動; 8. 接受委托未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9. 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 10. 未公示服務內容、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或不按公示內容規范經營; 11. 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12. 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銷售人員串通炒賣房屋、哄抬房價; 13. 為交易當事人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西雙版納景洪限售新政:新建商品住宅滿兩年才可出售 6月7日,西雙版納景洪市頒布《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見》,在調整商品住宅限售、加強預售許可環節管理等方面做出調控。 此次調控重點提出調整新建商品住宅限售政策,要求在景洪市中心城區規劃區內(含景洪工業園區、西雙版納旅游度假區)購買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自繳納契稅之日起滿兩年方可上市交易。 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新建樓盤代理銷售中介對同一項目購房者,只能憑購房者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最多出售兩套商品房。 調控還提出,要加大房地產市場整治力度。其中,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房源,嚴格明碼標價的規定,實行“一房一標”,對捂盤惜售、團購等方式進行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一經發現立即停止預售許可。 此外,調控提出完善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加大土地供給、盤活存量土地,適時推出限價商品房,加強預售許可環節的管理,培育租賃市場等意見措施。(楊之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