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某某、李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經營餐館。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經營的餐館就餐,餐費約260元。李某因發現馬某等人未結賬即離開,于是沿路追趕。看到馬某等人后,李某呼喊其買單再走,馬某等人卻分散走開,其中馬某距離李某最近,李某便緊跟著馬某,并撥打110報警。隨后,佘某某趕到,與李某一起追趕馬某,馬某在逃跑過程中摔傷。經鑒定,馬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等支出。馬某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賠償其因被追摔傷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4萬余元。 法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來源: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