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宏峰公司與碧春公司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合作開發房地產,其中宏峰公司占股42%,碧春公司占股58%。2016年2月,碧春公司缺乏資金,又不愿意減少占股,于是向宏峰公司借款3000萬元,用于該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年利率10.8%。 借款到期后,碧春公司未能按時還款,宏峰公司于2017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并簽訂《和解協議書》。后宏峰公司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了起訴。 2020年5月,宏峰公司反悔,認為《和解協議書》中約定的還款周期過長,于是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和解協議書》,并判令碧春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和解協議》中約定的還款時間尚未屆滿,碧春公司不存在逾期還款的情形,宏峰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判決駁回宏峰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中國普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