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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胡某應聘一家個體餐飲部當廚師。發工資時,餐飲部老板從胡某的月工資中扣除了1000元伙食費。對此,胡某認為應全額計發自己的勞動報酬,老板卻說豈有白吃之理。因沒有書面依據,胡某只好自認倒霉。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本案中,胡某即使未與聘用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自己利益受損時也完全可以參照同行業的工資標準要求“同工同酬”。 (來源:法治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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