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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綱領》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于1949年9月一致通過。它規定了新中國的國體、政體、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重大問題以及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成立以來,分別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部憲法。 1982年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首都等,是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全國人大五次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1982年憲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修正案確定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等,這些重要修改使憲法更加完善,更加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要求。 (孫建華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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