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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房主甲與個體工匠乙簽訂《施工協議》,約定房東甲將其位于某村的三層樓房發包給個體工匠乙建造,個體工匠乙雇傭丙為其施工。丙在施工作業時不慎墜落,將路過的丁砸傷。因此,丁將被告甲、乙、丙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 另查明,個體工匠乙無村鎮建筑施工資質。施工場地未搭建安全防護網,丙在施工過程中未系安全繩。 法官解讀:農村建造房屋,房主要謹慎履行選任義務。 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房屋需要建筑資質,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調整,一般認定為農村建房施工合同。該種情況下,若房主未按規定辦理建房手續,將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承包人施工,則房主存在選任過失,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擔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項,工期滿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報酬,一般認定為承攬合同。這種情況下,雖不需要建筑資質,但也有資質要求。 (上接第一版)《自建房施工造成人身損害 房主一定要擔責嗎?》 本案中,房東甲將三層樓房發包給個體工匠乙修建,雙方的關系是建設工程發(承)包關系,施工過程中造成丁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個體工匠乙作為工程的承包人,是施工現場的組織指揮、監督協調者,也是安全風險的管控者,事故的發生主要因其管控不到位,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其次,行為人丙雖然是個體工匠乙的雇員,但其在施工中缺乏安全防范意識,在未搭建安全防護網、未系安全繩的情況下不規范操作從而墜落造成損害,也有一定過錯,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房東甲將涉案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個體工匠乙修建,存在選任過錯,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從業資質的,而三層(含三層)以上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調整,承建方須具備相應建筑從業資質。 《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對于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州司法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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