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什么時間開始施行? 答:2018年5月1日。
問:英雄烈士保護法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一)加強英雄烈士保護;(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三)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五)激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精神力量。
問:英雄烈士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一)闡釋英雄烈士的歷史功勛,明確英雄烈士的保護范圍;(二)確定人民英雄紀念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制度;(三)紀念緬懷英雄烈士,引導公民莊嚴有序地參加紀念活動;(四)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五)實行英雄烈士撫恤優待制度,明確撫恤優待水平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逐步提高;(六)全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制度。
問: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如何向社會開放? 答:免費向社會開放。
問:烈士公祭活動,應當安排什么人參加? 答:安排黨、政、軍和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以及組織烈屬代表、老戰士代表、學校師生代表、各界干部群眾代表、解放軍和官兵代表參加。
問:在清明節和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什么活動? 答: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問:英烈權益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哪個部門? 答:英雄烈士保護法對于保護英烈紀念設施的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第二十八條規定,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都被賦予了相應職責。 云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