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元博:前兩天,我與三個朋友相約晚上去大排檔喝酒。其中一個叫大生的哥們,平常酒量還行,那天高興多喝了一些。我們喝完酒離開時他有些說話不利落,我找了代駕,挨個把朋友送回家。大生住在8層,我把他送到一層電梯口就走了。沒想到第二天大生父親打來電話,說大生頭天晚上喝完酒回家,從樓梯上樓時一腳踏空摔了下去,造成頭部受傷,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目前正在醫院搶救。 現在其父母認為是我們約大生喝酒,又造成他飲酒過量導致摔傷,所以讓我們三個一起喝酒的朋友賠償大生的醫療費。我們覺得很冤,朋友之間湊在一起喝喝酒很正常,當時誰也沒勸大生喝酒,是他自己喝成那樣的。請問:大生酒后摔傷,我們三個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武麗君:董先生,您好,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你們朋友四人相約喝酒,大生在過量飲酒時,你們有一定的提醒、勸阻義務;在明知其喝多了,而未將其安全送到家,未盡到審慎安全注意義務,對大生酒后摔傷這一結果存在一定的過失,因此你們三個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給予適當的賠償。 但是,大生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喝酒時未能做到自律,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所以大生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