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之間嬉鬧致傷校方應否擔責?法官:在校外校方一般無責 在校內校方已盡職才免責 ■中學生放學路上嬉戲致傷 校方無過錯不必擔責 ■小學生在校園內打鬧致傷 學校已盡職應當免責 ■小朋友托管班內打鬧致傷 教師管理失職應擔責 校園安全不僅關系到青少年學生能否健康成長,更關系到千萬個家庭的幸福安寧和社會穩定。近日,市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公布了該院近兩年審理過的典型校園未成年人傷害案例。記者僅就其中幾起典型案例邀請法官仇芳芳給予了點評。希望對廣大家長朋友有所啟示。 中學生放學路上嬉戲致傷 所在學校不必擔責 小楊和小艾既是中學同學,又是鄰居。一天放學后兩人結伴回家。途中,兩人照舊到離學校不太遠的一個小區花園奔跑嬉鬧。期間,小艾用手抓住小楊右腿,用腿掃小楊左腿,致使小楊摔倒,左肘受傷。 其他學生發現小楊傷勢很重,跑回學校告訴了老師。老師趕到后立即將小楊送往醫院治療并通知雙方的家長。經診斷,小楊左肱髁間骨折。小楊住院15天,醫囑全休30天。 一年后,小楊再次住院治療,小楊父母支付了高額的醫療費及相關的護理費、交通費。小楊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小楊的父母將小艾和學校一并訴至法院,認為小艾直接導致小楊傷殘,小艾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事故是在孩子放學路上發生的,該中學管理不嚴,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定,小艾將小楊左肘致傷,其應對小楊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小楊要求小艾承擔其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合理予以支持。小楊要求營養費、補課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仇芳芳指出,鑒于小艾之侵權行為給小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傷害,且已經構成傷殘,故法院對小楊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其所在的中學應否擔責,依據法律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學校的管理職責應限定在學生在學校所能進行管理、控制的范圍內。 從本案案情來看,事發時是放學后,學校老師并不在場,學校不可能預見到會發生小艾將小楊致傷的情況,且事發后,學校老師速將小楊送往醫院治療并通知家長,已盡應盡之責。在小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中學在職責范圍內未盡相關義務的情況下,其要求該中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如果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事故,或在自行外出、擅自離校期間發生事故,或學校工作時間以外自行滯留學校、到校發生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小楊受傷的時間、地點均不在學校監督管理范圍之內,學校行為并無不當。 小學生在校園內打鬧致傷 學校已盡職可免責 小元和小陽(均為11歲)是同校不同班的學生。一天打完球后,小陽因為衣服臟了,借走了小元的校服。第二天,到校后,小元向小陽索要校服,由于其開了小陽的玩笑,小陽一時難堪竟不同意歸還校服了。 小元不以為意繼續開小陽玩笑,期間還戳了小陽幾下。小陽一時惱羞成怒一拳打在小元的臉上,小元被打倒在地。負責操場管理的兩位老師也立刻將兩人分開,當即向在場同學和小元及小陽詢問了打架的經過,小陽當場認了錯。 二位老師先讓小元到學校醫務室治療,并同時通知了雙方家長,兩位母親趕到了學校后將小元送往醫院檢查治療。 其后,該學校對小陽進行了勸退處理。然而小元將小陽和學校一并訴至法院,要求雙方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18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小陽的父母向小元遞交書面致歉聲明,向其賠禮道歉,小陽的父母向小元賠償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3000元。 法官說法: 仇芳芳表示,本案中,小元、小陽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陽將小元面部打傷,小陽的監護人(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小元、小陽是在當日自由活動時間在操場上發生的打斗,該學校老師及時趕到現場調查情況,并將小元帶到校醫務室先行治療,且及時通知雙方家長將小元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事后也對小陽進行了校紀處分,該學校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因而無需就小元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責任,故法院對小元要求該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 就損害賠償,因小元花費的醫療費已由小陽支付,而小元主張醫療費損失及護理費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醫療費票據及護理費損失證明予以佐證,故法院對小元主張的醫療費及護理費賠償項目無法支持。 因小陽將小元的面部打傷,勢必給小元造成心理及精神上的痛苦,故小陽應當在適當的范圍內對小元進行必要的精神撫慰,故法院對小元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中的合理數額部分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