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1日,小梧駕駛貨車撞上了小兵駕駛的轎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交管部門認定,小梧負全責,小兵無責。一周后,小兵攔住了準備駕車離開交警隊的小梧,并要求協商賠償一事。由于雙方對賠償數額爭議較大,協商未果。一怒之下,小梧便鎖車離開。而為了防止小梧離開,小兵專門派人看住了小梧的貨車。 見對方一直未聯系自己,小兵便雇用拖車將小梧的貨車拖到了一家修理廠。2014年1月,小梧等人到修理廠取車,再次遭到阻攔,小梧隨后報警。經民警多次組織雙方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同年2月28日,小梧則將小兵的轎車送到了太原市的4S店修理。同年5月11日,小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兵返還貨車,并賠償因扣車造成的22萬余元的停運損失。小兵則稱自己的車輛,已經租賃給了一家貿易公司,反訴要求梧賠償損失6萬元。 該案經過二審,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小兵返還小梧貨車、小梧賠償小兵損失6萬元,同時,小兵給付小梧停運損失22萬余元。 對于該案的判決,法官庭后解釋稱,雙方發生交通事故后,小兵不通過正當途徑行使權利,而是擅自扣留小梧的貨車,在自己的轎車修理后,仍拒絕放行小梧的貨車,已侵犯了小梧的權利,理應返還小梧的貨車并賠償損失。小梧將小兵的車輛送往他處,同樣侵犯了小兵的權利。 經法院查明評估,雙方各自索要的相關損失均較為合理,據此,法院終審作出了如上判決。(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