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變更、注銷許可辦事指南 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2年修訂)第六、九條。 (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號發布)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三)《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號)第六、九、十五條。 二、申請律師執業許可 (一)申請專職律師須提交的材料: 1、《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1份(省外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者,須提交調檔證明書1份)。 3、州市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1份: (1)實習人員登記表1份; (2)實習申請表1份; (3)實習協議1份; (4)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復印件1份; (5)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6)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書1份; (7)州市律師協會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意見。 申請人在省外實習的或實習時所在律師事務所與擬申請執業機構不在同一州、市轄區內的,需將實習檔案調至擬申請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州、市律師協會,并提交調檔證明書1份。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1份: (1)居民身份證、戶口薄首頁及本人信息欄復印件1份(戶籍所在地與申請執業地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在申請執業地的居住證復印件1份); (2)職業身份(狀況)證明: ①申請執業前曾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辭職、退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離崗退養、軍隊轉業或者退伍后自謀職業等不再從事原有職業的有效證明1份; ②國資所占編人員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目前職業身份(狀況)證明1份; ③申請人申請執業前有其他職業經歷的,應當提交離職證明材料1份; ④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業證明1份; ⑤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能夠證明目前職業身份(狀況)的有效證明1份。 (3)具有人事檔案保管資質的單位出具的人事檔案存放證明1份。 5、擬執業機構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或聘用合同1份。 6、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1份。 7、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紅底、著律師袍、尺寸為3.5×5cm)證件照1張。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申請兼職律師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為法學的高校教師資格證復印件1份及所在高校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經歷等的相關證明材料1份。 2、科研機構出具的從事法學研究的證明材料1份。 3、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同意其兼職從事律師執業的證明文件1份。 (三)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的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擬執業的法律援助機構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關于安排申請人至該法律援助機構工作的任命文件或調動文件1份。 (四)申請公職(公司)律師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系本單位在職人員且專門從事本單位法律事務的證明材料1份; 2、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擔任本單位公職(公司)律師的證明材料1份。 (五)符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人員,重新申請執業的,按照執業許可程序辦理。 三、申請變更律師執業 (一)變更執業機構的提交以下材料: 1、省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執業機構申請表》(省內變更)一式三份; (2)律師執業證書。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我省執業律師擬申請至省外執業的 按照擬申請執業機構所在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向其提交相關材料,待擬申請執業機構所在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向云南省司法廳出具律師執業檔案商調公函后,提交以下材料: ①《變更執業機構申請表》(跨省調出)一式三份; ②律師執業證書。 (2)省外律師擬申請至我省執業的(省外律師事務所在我省設立的分所,其分所派駐律師按此項辦理) ①《變更執業機構申請表》(跨省調入)一式三份; ②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調檔證明1份; ③其他應提交材料及執業證書申領程序按照《律師執業許可辦事指南》中的“申請律師執業許可”辦理。 (二)變更執業類別的提交以下材料: 1、專職律師變更為兼職律師的: (1)《變更執業類別申請表》一式三份; (2)律師執業證書; (3)所在單位出具的任職于普通高校或科研機構在編教師或科研人員的證明材料1份; (4)任職于普通高校的教學經歷證明材料及其任教科目為法學的高校教師資格證復印件1份; (5)所在單位出具的任職于法學科研機構的證明材料1份; (6)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職從事律師執業的證明材料1份。 2、兼職律師變更為專職律師的: (1)《變更執業類別申請表》一式三份; (2)律師執業證書; (3)高等院?;蚩蒲袡C構出具的申請人與高等院?;蚩蒲袡C構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1份; (4)人事檔案存放證明1份。 3、公職(公司)律師變更為專職、兼職、公司(公職)、法律援助律師的: (1)《變更執業類別申請表》一式三份; (2)律師執業證書; (3)人事檔案存放證明1份; (4)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經歷證明1份; (5)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已經離職的證明材料(工作調動批文、退休批文或辭職證明)1份; (6)變更為兼職律師的,還需提交申請兼職律師的申請材料1份; (7)公職律師變更為公司律師的,還需提交申請公司律師的申請材料1份; (8)公司律師變更為公職律師的,還需提交申請公職律師的申請材料1份; (9)變更為法律援助律師的,還需提交申請法律援助律師的申請材料1份。 4、法律援助律師變更為專職、兼職、公職、公司律師的: (1)《變更執業類別申請表》一式三份; (2)律師執業證書; (3)人事檔案存放證明1份; (4)原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已經離職的證明材料(工作調動批文、退休批文或辭職證明)1份; (5)變更為兼職律師的,還需提交申請兼職律師的申請材料1份; (6)變更為公司律師的,還需提交申請公司律師的申請材料1份; (7)變更為公職律師的,還需提交申請公職律師的申請材料1份。 四、申請注銷律師執業許可 (一)《律師執業證書注銷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律師執業證書; (三)關于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1份; (四)與原執業機構解除聘用關系或合伙關系以及辦結業務、檔案、財務等交接手續證明材料1份; (五)因死亡申請律師執業證注銷的,由所在律師事務所提出申請,并提交醫院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該律師的死亡證明復印件1份。 特別提示:上述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未注明復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復印件均需A4紙彩色影印并保持頁面清晰;所有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受理機關審核,經審核一致的應簽署“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注明審核人并加蓋州、市司法局公章;凡在我省申請律師執業,《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等各類表格均應下載使用云南省司法廳制發的相關格式表格并如實填報。 五、辦理程序 (一)申請: 1、申請執業許可的,由申請人向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中,對本人沒有《律師法》第七條所列情形和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或者聲明。 2、申請變更、注銷許可的,由申請人向原執業機構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制發《受理通知書》;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制發《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 (三)審查:州、市司法局受理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就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廳(郵政特快專遞、機要或直接送達)。 受理申請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縣級司法局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局進行核實。 (四)審核:省司法廳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決定,并在云南司法行政網“http://www.sft.yn.gov.cn/”上公示。 (五)頒證、換證或注銷:省司法廳自作出準予律師執業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省廳制證后由各州市司法局向申請人轉交送達,如申請人需直接領取,需在提交申請材料時在《律師執業申請登記表》領取方式中注明,并憑本人身份證件到省司法廳律師行政服務窗口直接領取,下同);準予變更的,十日內向申請人換發律師執業證書;準予注銷的,十日內為申請人辦理執業證書注銷手續;不準予執業、變更或注銷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六、聯系方式及相關表格下載 聯系電話:省司法廳律師行政服務窗口 0871 64189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