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邪教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婦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案例】劉某,男,47歲,小學文化,農民;朱某,女,58歲,小學文化,農民。劉某、朱某長期從事邪教非法活動。劉某曾加入吳某為首的邪教組織“被立王”,并多次到湖南省部分市、縣從事邪教活動,發展了朱某等一批成員。“被立王”被取締后,劉某繼承了吳某的衣缽,與朱某創立了邪教非法組織“主神教”,到處散布歪理邪說要反對當今“人的國”,建立以“主神”劉某統治的“神的國”。劉某、朱某還經常散布地球要毀滅,災難要降臨,只有信“主神”才能消災避難等謠言擾亂民心,破壞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搞得人心惶惶,致使一些邪教成員拋家棄子長期在外進行邪教活動,造成家庭不和,田地無人耕種。同時,劉某自1993年至1997年還以“主神”名義,以“蒙召”手段強奸女成員13人,其中幼女2人,致6人生下小孩。朱某幫助劉某強奸女成員5人,其中幼女1人。劉某、朱某還以向“主神”奉獻錢財可進“天國”,可“消災”為名,要求邪教成員“奉獻”錢財,大肆騙取所謂“奉獻金”共計22萬余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朱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依法分別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奸罪、詐騙罪,對二人予以數罪并罰,依法判處劉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三萬元;決定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中國反邪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