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散發、提供所謂邪教人員“被迫害”的材料、信息,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案例】孟某,男,28歲,教師;姚某,女,28歲,無業;劉某,男,29歲,無業。2000年9、10月間,孟某伙同姚某、劉某共同起草了一篇所謂關于某學校學生“遭迫害”的文章,通過“明慧網”傳播。并通過群發電子郵件的方式,向“中國人”網、“中華”網等網站及個人電子信箱發送了數十萬個“法輪功”邪教的電子郵件。 人民法院依法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依法判處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處姚某有期徒刑十年;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中國反邪教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