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7日州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科學有序地推進我州立法工作,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我州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切實推進依法治州進程,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人大工作會議對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依法治州的部署,州人大常委會圍繞當前我州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和迪慶在全國藏區跨越發展和長治久安示范區建設進程中的目標任務,全面分析新形勢下地方立法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要求,在廣泛收集立法項目建議、深入調查研究、認真論證評估、充分協商溝通的基礎上,結合本州實際,制定了《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年立法規劃》。 一、編制立法規劃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新修訂的《立法法》,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準確把握黨中央和省委關于立法工作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重點工作的要求,緊緊圍繞“生態立州、文化興州、產業強州、和諧安州”戰略和把迪慶建成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東部藏區輻射中心的新定位,按照省人大“突出重點、體現特色、控制數量、提高質量”的立法工作新思路,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確保立法反映黨的主張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期待,更好地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推進依法治州進程、建成全國藏區跨越發展和長治久安示范區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規劃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年立法規劃》共安排立法項目17件,項目具體分為三類。 第一類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下屆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8件。第二類項目: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5件。第三類項目:有現實需要但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4件。 規劃確定的立法項目主要體現了六個特點:一是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培植龍頭產業,安排立法項目4件,占規劃項目總數的24%,主要有:迪慶州經濟開發區管理條例、迪慶州旅游業條例、迪慶州梅里雪山景區管理條例、巴拉格宗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城市規劃管理、提升城市服務功能、推進少數民族人口與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安排立法項目4件,占規劃項目總數的24%,主要有:迪慶州城區規劃管理條例、香格里拉市城市管理條例、維西縣城市管理條例、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農村居民生育條例;三是促進資源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安排立法項目5件,占規劃項目總數的29%,主要有:迪慶州濕地保護條例、迪慶州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迪慶州古樹名木保護條例、迪慶州生態保護條例、迪慶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四是推動民族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發展、促進文化興州戰略實施,安排立法項目2件,占規劃項目總數的12%,主要有:迪慶州藏醫藥管理條例、迪慶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傳統村落保護條例;五是加強自然災害防御、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安排立法項目1件,占規劃項目總數的6%,即:迪慶州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六是關注弱勢群體和需要救助的受災群眾、規范慈善活動,安排立法項目1件,占規劃項目總數的6%,即:迪慶州紅十字會捐贈條例。 立法規劃項目確定后,對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新提出的立法項目,經過立項論證,確實必要可行的,可通過州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予以安排;本規劃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立法規劃項目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和完善,并向常委會報告。 三、立法規劃的貫徹實施 (一)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人大要適應新形勢對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必須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堅持黨的領導,正確處理好黨委決策與立法決策的關系。黨委依法決策能夠充分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確保立法決策正確的政治方向。立法工作要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從而更好地貫徹落實黨委決策。州人大在立法過程中要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終,善于把黨的主張變成人民意志,把州委的相關政策主張上升成為本地區一體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要緊緊圍繞州委中心工作統籌謀劃立法工作,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或立法過程中涉及到的重大、疑難問題,都應及時向州委請示,逐步完善人大向地方黨委匯報立法工作機制。州委批準該立法規劃,這是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州的重大舉措,也是州委加強對立法工作領導的具體體現。要在州委的正確領導下,加強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嚴把條例起草審核關,提高法規草案質量,確保立法規劃的順利實施。 (二)完善立法體制,充分發揮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健全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公眾參與的地方立法工作體制。根據新修訂的立法法和省人大立法條例,適時修訂迪慶州立法工作規則,完善州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州委匯報重大立法事項和重大問題的程序。立法涉及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或者涉及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州人大常委會黨組要向州委報告。建立由州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參加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和基礎性等重要法規草案制度。把好立法項目選擇、法規起草、法規審議三個關,充分發揮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加強州人大常委會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協調,健全法規立項、起草、論證、協調、審議和表決機制,建立州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咨詢制度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作用,建立健全法規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邀請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立法調研要聽取基層一線人大代表意見;認真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不斷完善立法項目公開征集和論證評估制度。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立法聽證和法規草案修改征求意見、采納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加強對新制定法規的宣傳,使立法過程成為引導社會輿論、凝聚各方共識、普及法律知識、推進法規實施的過程。 四、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五年(2017年—2021年)立法規劃 第一類項目:條件比較成熟、下屆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8件) (一)單行條例5件 1、《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農村居民生育條例》 完成時限:2017年4月—2018年3月 起草部門:州衛計委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 2、《迪慶藏族自治州藏醫藥管理條例》 完成時限:2017年4月—2018年3月 起草部門:州衛計委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 3、《迪慶藏族自治州旅游業條例》 完成時限:2018年4月—2019年3月 起草部門:州旅游發展委員會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 4、《迪慶藏族自治州梅里雪山景區管理條例》 完成時限:2019年4月—2020年3月 起草部門:州梅里雪山景區管理局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農環資工委 5、《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經濟開發區管理條例》 完成時限:2020年4月—2021年3月 起草部門:迪慶香格里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 (二)地方性法規3件 1、《迪慶藏族自治州城區規劃管理條例》 完成時限:2017年4月—2018年3月 起草部門:州規劃局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農環資工委 2、《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城市管理條例》 完成時限:2018年4月—2019年3月 起草部門:香格里拉市政府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農環資工委 3、《迪慶藏族自治州濕地保護管理條例》 完成時限:2019年4月—2020年3月 起草部門:州林業局 責任部門:州政府法制辦 聯系部門:州人大常委會農環資工委 第二類項目: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5件) 1、《迪慶藏族自治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2、《迪慶藏族自治州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 3、《迪慶藏族自治州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4、《迪慶藏族自治州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 5、《維西傈僳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 第三類項目:有現實需要但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4件) 1、《迪慶藏族自治州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2、《香格里拉大峽谷巴拉格宗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3、《迪慶藏族自治州紅十字會捐贈條例》 4、《迪慶藏族自治州生態保護管理條例》 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