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臺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返農村原籍地落戶來去自由 三種情況可在昆明主城區落戶 昨日,云南省政府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將進一步放寬戶籍遷移政策,解決戶口遺留問題,實施因城而異、分類有序的差別化落戶政策,同時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建設和完善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和人口管理信息平臺。 目標 放寬50萬至100萬中等城市落戶限制 實施意見對戶籍制度改革提出的總體發展目標是,要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新型戶籍制度,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0%左右。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包含了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實行來去自由的返農村原籍地落戶政策、有序放開城區人口50萬-100萬的中等城市落戶限制等。 創新 明年起全面施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 實行來去自由的返農村原籍地落戶政策,即對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后,因不適應城鎮生活已返原籍地務農,或在城鎮積累一定的資金、資源、技能后返鄉創業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含父母、配偶、子女)在農村原籍地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且實際居住,可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地。而戶籍在城鎮的人員與戶籍在農村的人員結婚,可在夫妻實際居住地落戶。 除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外,針對創新人口管理方面,意見也明確,省公安廳負責于2015年底前全面清理區分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的有關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 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云南將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措施 昆明自行制定主城區的積分落戶制 合理確定昆明市主城區(含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人口規模(三種情況可在昆明主城區落戶):a.在昆明市主城區具備合法穩定住所(不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或其他生活來源,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可申請落戶;b.在昆明市主城區具備合法穩定住所(不含租賃)并實際居住,合法穩定就業并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滿2年的,可申請接遷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落戶,但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于當地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c.原戶籍地不在昆明市主城區,在昆明市主城區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他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的,按照昆明市主城區的積分落戶制度辦理落戶。昆明市主城區的積分落戶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保障 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保體系 意見還提出,云南要解決因地方性政策障礙等原因造成的戶口登記難問題,妥善處理歷史原因形成的計劃外生育子女、自發移民、跨境婚姻所生子女等群體落戶問題,消除應銷未銷戶口、多重戶口和戶籍項目信息差、錯、漏等戶口遺留問題。 同時,建設和完善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和人口管理信息平臺。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和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等。 都市時報 記者 許孟婕 進一步調整的戶口遷移政策 1 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除昆明市主城區(含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下同)和綠春縣、彝良縣、東川區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鎮和小城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 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100萬的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和辦理《居住證》分別滿1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 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戶限制。對綠春縣、彝良縣、東川區等生態脆弱敏感、資源環境承載力不足的,以及因其他客觀原因暫不具備全面放開落戶限制的城市有效控制落戶限制。 4 放寬城鎮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條件。除昆明市主城區外,實際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且辦理合法手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在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落戶。 5 放寬城鎮(除昆明市主城區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條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實際居住地投靠落戶,不受年齡限制。 6 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7 放寬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住所,其實際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落戶。 8 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