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婚姻與家庭 八、隱瞞重病的婚姻為可撤銷婚姻 【案例】小花與小剛登記結婚后,發現小剛經常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并背著家人服藥。偶然得知,小剛在婚前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并曾多次住院治療。小花與小剛的婚姻是否無效? 【說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此前,婚姻法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規定為禁止結婚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小花可以選擇撤銷其與小剛的婚姻。 九、規定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 【案例】老王的多個子女都拒絕照顧老王。老王遂與鄰居小張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在老王生活不能自理時,由小張作監護人照料自己,并代管財產,老王的子女表示反對。這份協議有效嗎? 【說法】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本條賦予成年人根據自己意愿選擇監護人的權利。據此,老王與小張簽訂的書面協議合法有效,依法受到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