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孫建華 整理)
上一篇:【建設新時代新迪慶 一日一播報】香格里拉市將從四方面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下一篇:【清廉迪慶】州紀委監委駐州財政局紀檢監察組打好“預防針” 增強廉政“免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