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第三百四十三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適用本編的有關規定。(州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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