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堅持依靠和發動群眾,鼓勵群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的獎勵。 第三條 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包括: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活動的; (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的; (三)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購買槍支彈藥、易燃易爆物品、殺傷性器具以及其他準備行為的; (六)組織、運送、引帶涉恐人員偷越國(邊)境或轉移藏匿,包庇、窩藏、幫助暴力恐怖人員等有關情況;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犯罪活動的線索。 第四條 群眾發現或知悉暴力恐怖犯罪線索,應當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或公安機關公開的其他報警電話; (二)手機用戶發送短信至“12110”舉報; (三)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 (四)到公安機關或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五)通過其他有效方式舉報。 第五條 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涉恐可疑人員信息及暴力恐怖犯罪線索,根據其為偵破或防范暴力恐怖案件、抓捕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等發揮的實際作用和效果,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發放相應的獎金: (一)提供涉恐可疑人員活動行跡及有關信息,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按人數實施獎勵,每查證1人獎勵500元至2000元。 (二)舉報涉恐可疑人員住宿、駕車、租車、購買長途汽車票、乘坐各類交通工具及出入網吧、洗浴和娛樂場所、旅游景點等的,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按人數實施獎勵,每查證1人獎勵5000元。 (三)舉報涉恐可疑人員街面游蕩、持他人證件或假證件住宿、租房及上網或多次出入人員密集場所、重點防范目標周圍,購買管制器具、違禁物品或攜帶可疑物品的,按人數實施獎勵,每查證1人獎勵5000元至2萬元。 (四)一次性舉報多條涉恐線索或果斷制止正在實施的暴力恐怖活動,獎勵10萬元至30萬元。 (五)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直接破獲恐怖案件或查獲恐怖活動窩點并抓獲恐怖活動人員的,獎勵30萬元至50萬元。 (六)舉報線索發揮特別重大作用的,獎勵50萬元至100萬元。 第六條 群眾舉報涉恐可疑人員線索應當及時予以評定并獎勵。評定由負責辦理該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評定意見,由各州 (市)公安局審定后,報省公安廳反恐部門發放獎金。 第七條 群眾舉報的涉恐可疑人員、案(事)件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由公安機關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未接到通知的,即為該線索未獲采用,不予獎勵;因涉恐線索處置屬涉密內容,不受理舉報人對所舉報線索核實情況的咨詢。 第八條 舉報可以公開或匿名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獎勵,鼓勵實名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系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范圍。舉報人故意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 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嚴格保護。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舉報人無法到現場領取獎金的,可以說明情況并提供指定銀行賬號,各州(市)公安局審核后,由省公安廳反恐部門匯至舉報人指定賬戶。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4年6月4日云南省公安廳施行的《群眾舉報暴力恐怖犯罪線索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