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誰可以成為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 答: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婚姻登記關系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孫建華 整理)
上一篇:【建設新時代新迪慶一日一播報】迪慶“六個聚焦”促進城鄉勞動力轉移就業
下一篇:讓迪慶青山常在綠水長流空氣常新——訪州生態環境局局長楊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