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 (二)玩忽職守,或者在防汛搶險的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三)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的; (四)挪用、盜竊、貪污防汛或者救災的錢款或者物資的; (五)阻礙防汛指揮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盜竊、毀損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設施以及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氣象測報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通信照明設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搶險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未完待續)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