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漾濞彝族自治縣平坡鎮平坡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稱:“我是高發村的楊某波,我父親剛去世幾個月,生前有一張銀行卡,卡上有存款10余萬元。現銀行卡被我妹妹楊某萍拿走了,請求你們幫我把銀行卡追回來。”接警后,平坡派出所及時將線索移送到平坡司法所,該所所長及時聯系了高發村村組干部,一起趕到高發村楊某波家。 經了解,楊某波與楊某萍系兄妹,其父親楊某幾個月前去世,父親去世后兄妹倆一直因銀行卡上的存款分配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楊某萍認為,雖然父親跟哥哥一起生活,但哥哥平時忙于工作,疏于對父親的照顧,父親生病時都是她送醫院并在醫院陪護,為了照顧父親,她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有時候哥哥楊某波工作不順心還會往父親身上撒氣,責怪父親沒有支持他,喝了酒還動手打父親。“我覺得這樣的不孝之子,沒有資格分父親留下的遺產。”楊某萍表示。楊某波則稱,雖然父親生病的時候是由楊某萍照顧的,但他是家中獨子,妹妹已經出嫁了,作為女兒照顧生病的父親是理所應當,不同意妹妹分遺產。 平坡司法所工作人員及村組干部了解情況后,當場對兄妹倆進行普法。聽完工作人員的講解,兄妹倆表示會按法律規定協商處理銀行卡上的存款。 【釋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嫁出去的女兒可以繼承娘家財產。嫁出去的女兒仍然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的。根據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只要不具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行為,則不會喪失繼承權,有權對父母的遺產進行分配。 很多不孝子女平時對父母不管不問,不僅不盡孝道,甚至還虐待、遺棄父母,父母去世后一心想著怎么分遺產。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將喪失繼承權。同時,為了給子女改過自新的機會,《民法典》新增了寬宥制度,即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來源:《云南日報》 周惠瓊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