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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應當優先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落實撲火人員安全保障措施。 參加火災撲救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在發生森林火災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及時調集應急人員、物資、裝備參加救援,統一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災現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三十六條 發生森林火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第三十七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一)國界兩側5公里以內的森林火災; (二)較大的森林火災; (三)威脅居民區(點)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四)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災; (未完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