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成區內生產、生活、生態用水的統籌,將節水要求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治理的各個環節,全面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第三十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用水管網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用水管網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體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損。超出供水管網設施漏損控制國家標準的漏水損失,不得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定價成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管網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支持和推動老舊供水管網設施改造。 第三十一條 國家把節水作為推廣綠色建筑的重要內容,推動降低建筑運行水耗。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節水器具。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發揮節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開展節水改造,積極建設節水型單位。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