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養了幾只貓作為寵物,并租下蘇某的一套房屋居住。合同到期當月,王某搬離了租住的房屋,但向蘇某要求退還押金時卻遭到拒絕。原因是蘇某認為王某存在違約行為,稱其在屋內養了3只寵物貓,房屋墻面、家具、空調、沙發、床墊、窗簾等物品被寵物貓撓了,存在不同程度損毀。因此,蘇某不同意退還押金6100元。王某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房屋押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租房合同中并未明令禁止租客養貓,沒有將飼養寵物列為“違約行為”,故對蘇某所主張“養貓違約”一說無法予以支持,但王某在屋內散養3只貓,對其行為未加管束,導致寵物貓在室內自由活動時將房屋內的窗簾、沙發、墻壁、空調管、床墊等物品撓壞,損壞情況已經超出合理使用所致正常磨損程度,故王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在押金范圍內抵扣部分物品損失4500元,要求蘇某退還王某剩余押金1600元,對蘇某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予以駁回。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釋法】 法官表示,對于攜寵物租房是否構成違約,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將審查考慮雙方的租賃合同。如果雙方約定禁止飼養寵物,則租戶私自養寵物將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雙方對承租房內飼養寵物的品種、數量、方式等存在明確的約定,租戶應嚴格遵守,否則也構成違約;如果雙方對養寵物行為未作出約定,則無法認定租戶飼養寵物構成違約。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