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青海湖景區管理條例》,這個條例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青海湖景區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共分七章43條,明確規定青海湖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均適用《條例》。 保護、管理青海湖景區有功人員 要表彰 《條例》規定: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是省政府對青海湖景區統一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利用的管理機構,負責青海湖景區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監督管理和旅游發展等工作,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林業、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門以及青海湖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青海湖景區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青海湖景區資源和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青海湖景區資源和環境的行為;對青海湖景區保護、管理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政府或景區管理局給予表彰獎勵。 編制景區規劃要征求公眾意見 《條例》規定,青海湖景區規劃是青海湖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青海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省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青海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由景區管理局組織編制,經省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編制青海湖景區規劃應當征求省政府相關部門、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公眾和專家的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利害關系的,應當進行聽證。青海湖景區規劃報送審批材料應當包括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的意見以及意見采納情況和未予采納的理由。 青海湖景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城鄉規劃及其他規劃,涉及青海湖景區的,應當征求景區管理局意見,并與青海湖景區規劃相銜接。 青海湖景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 禁止新建、改擴建與景區保護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 《條例》規定,青海湖景區從湖岸線東至環湖東路以外50米,西至環湖西路以外50米,南至109國道以外100米,北至青藏鐵路100米范圍內,除沿湖鄉鎮依據城鄉規劃建設的項目外,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景區保護無關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 青海湖景區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青海湖景區規劃要求,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規模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青海湖景區整體風貌,不得損壞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不得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青海湖景區進行建設活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封閉施工,保護景觀及周圍植被、水體、地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應當運至指定地點進行填埋或銷毀;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垃圾,恢復原貌。 已經建成的不符合規劃要求,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景區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區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或搬遷計劃,并逐步實施。 在景區開展相關活動要報批 《條例》規定,青海湖景區的資源和環境應當嚴格保護,進入景區的所有人員應當保護景區內的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 景區內,禁止向河道、水體排放污水、污染物;禁止非法獵捕國家和地方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非法捕撈青海湖裸鯉;禁止損毀游覽、服務等公用設施和其他設施和一切破壞景區資源設施的行為。 在青海湖景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宣傳等活動;占用、圍圈、填埋、堵截水體和水面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以及其他影響景區生態和景觀的活動應當由景區管理局審核后,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青海湖景區內開展拍攝電影、電視;進行科學考察、科學研究;涉及青海湖景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其他活動時,應當征求景區管理局的意見。 景區管理局和青海湖景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污水處理、垃圾收集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垃圾應當集中處理;共同做好青海湖景區內河道、湖岸和水源涵養區域的生態環保工作。 青海湖景區商業網點實行總量控制 《條例》規定,景區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建立健全景區安全、經營活動和服務質量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地址,及時調查處理舉報投訴案件。景區管理局應當在景區內設置規范的景點標志、游覽導向和注意事項、安全警示等標識牌和景區區域界碑。 景區內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救護設備、設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景區管理局依據景區規劃劃定商業經營網點,實行總量控制。 在景區內從事商業、餐飲、住宿、娛樂、旅游交通運輸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后,在指定地點或者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明碼標價、文明經營,禁止欺騙、脅迫游客購買商品或者向游客索取額外費用等行為。 青海湖景區門票和其他收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不得擅自提高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門票價格和其他收費標準。 違規要處罰 《條例》規定,損毀游覽、服務等公用設施和其他設施的,由景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并處相應罰款; 違反《條例》,未在景區管理局指定地點或者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景區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相應罰款。《條例》同時對景區管理局、青海湖景區所在地各級政府的責任做了明確規定,未依法履行責任的,由省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青海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