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趙某與其妻子被害人劉某在家中發生爭吵,后被告人趙某先后用拳腳、釘錘、金屬棍等對劉某實施毆打,并多次對劉某進行踢踹,導致被害人劉某臉部多處骨折、軟組織損傷。經鑒定其傷情為輕傷二級。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還發現,被告人趙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緩刑、嫖娼被處以行政處罰的相關記錄。基于被告人趙某有犯罪記錄,本案又是較為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結合被告人趙某的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人趙某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應認定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理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建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社會危險性背景調查,并結合調查報告最終對被告人趙某提出判處實刑的量刑建議,該建議也得到了一審法院的認可和采納。 【釋法】 此案中,被告人趙某具有傷害被害人劉某的主觀意圖,且用工具打傷了被害人劉某并造成了輕傷二級的損害結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予以懲處。 鑒于被告人趙某已向被害人劉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劉某的諒解,依法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