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節水標準體系。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有關節水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家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依法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節水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建立節水統計調查制度,定期公布節水統計信息。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合理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和農業用水結構,積極發展節水型農業,因地制宜發展旱作農業。 國家對水資源短缺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耐旱農作物新品種以及土壤保墑、水肥一體化、養殖廢水資源化利用等種植業、養殖業節水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水農業試驗示范和技術培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節水技術。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節水灌溉,推廣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集雨補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優先發展節水灌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推動節水灌溉工程設施建設。新建灌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節水灌溉工程技術標準。已經建成的灌溉工程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工程技術標準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第二十六條 國家加快推進農村生活節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生活供水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和改造,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 (未完待續) |